13 无讼

13-无讼图01

知识关系导航

本章是《乡土中国》第九章,紧接《礼治秩序》,讨论礼治社会中的纠纷如何解决。礼治社会以“无讼”为理想,靠教化与调解维持秩序;而现代法治社会的诉讼观念与之相反。本章后半以“司法下乡”为例,分析两种秩序冲突的实际后果——这是全书中少有的“实践批判”篇章。

本节学习目标

  • 理解“无讼”观念的内涵:乡土社会以打官司为可羞,以教化与调解为维持秩序的常态。
  • 理解乡土社会“调解=评理=教育过程”的性质,能分析文中调解案例。
  • 辨析乡土社会与现代都市在诉讼观念、律师地位、法律性质上的差异。
  • 理解“司法下乡”的副作用:破坏礼治秩序而未建立法治秩序,理解其结构根源。
  • 掌握类比论证(足球裁判)、材料分析(调解案例、县长事例)的答题方法,能评价“法治下乡难”的观点。

核心知识点讲解

一、文本基本信息与学习任务

  • 篇目:《无讼》,选自费孝通《乡土中国》。
  • 作者:费孝通(1910—2005),中国社会学家、人类学家。
  • 文体:学术随笔/社会学论述文。本章以亲身参与的调解经历和县长访谈为例,实证色彩浓。
  • 学习任务:理解“无讼”观念与礼治秩序的关系;分析乡土调解的性质;理解司法下乡的困境;训练类比论证、材料分析的答题能力。

二、整体内容与结构线索

本文论证线索如下:

  1. 现象对照:乡土社会中“讼师”无地位、打官司可羞;都市中律师地位高、请法律顾问。名词变迁(讼师→律师、打官司→起诉)代表社会性质变迁。
  2. 解释都市:都市法律是专门知识,不谙法律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,故需要律师;法治社会中不知道法律不是“败类”。
  3. 解释乡土:礼治社会中不知礼是道德问题;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非折狱;听讼程序(包公案式)在乡土中公认正当。
  4. 足球裁判类比:理想礼治是每个人都谙熟规则、自动守规,裁判形同虚设;犯规是训练不良。
  5. 说明调解:乡土调解是“评理”、教育过程;乡绅骂双方、劝和、罚请客;举抽大烟家庭纠纷案例。
  6. 对比现代诉讼:现代法官不教化人,刑罚为保护权利而非以儆效尤;诉讼在厘定权利、获取判例(Test case)。
  7. 问题分析:中国正从乡土蜕变,现行法从西洋搬来、与旧伦理冲突;司法下乡使“败类”获保障、乡间视司法为包庇作恶机构;破坏礼治而未建立法治。
  8. 结论:法治秩序建立不能单靠法律条文与法庭,还需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改革。

三、课文原文与逐段/逐句解读

【原文】

在乡土社会里,一说起“讼师”,大家就会联想到“挑拨是非”之类的恶行。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。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,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。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,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。在传统眼光中,都市真是个是非场,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。
讼师改称律师,更加大字在上;打官司改称起诉;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——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,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现象对照:乡土中讼师=挑拨是非(无地位);都市中律师=座上宾(加“大”字、常年顾问)。
  • 关键判断:名词的改变(讼师→律师、打官司→起诉)代表社会性质改变——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。

【原文】

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,要去请教别人,并不是件可耻之事。事实上,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,求生活,很难知道有关生活、职业的种种法律。法律成了专门知识。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。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,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,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。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都市逻辑:法律=专门知识;不懂法律却无法在法律之外生活→需要顾问→律师地位重要。不知法不是可耻。

【原文】

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,如果不知道“礼”,就成了撒野,没有规矩,简直是个道德问题,不是个好人。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,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,而不是折狱。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,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。在旧小说上,我们常见的听讼,亦称折狱的程序是:把“犯人”拖上堂,先各打屁股若干板,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。父母官用了他“看相”式的眼光,分出那个“獐头鼠目”,必非好人,重加呵责,逼出供状,结果好恶分辨,冤也伸了,大呼青天。——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,会感觉到没有道理;但是在乡土社会中,这却是公认正当的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乡土逻辑:不知礼=撒野/道德问题;父母官维持礼治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非折狱
  • 听讼程序例:包公案式折狱(打板子、看相式辨忠奸、大呼青天)——现代眼光没道理,乡土公认正当。说明两种秩序的标准不同。

【原文】

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。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:在我们比赛足球时,裁判官吹了叫子,说那个人犯规,那个人就得受罚,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。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(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)。为什么呢?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,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进行比赛,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。……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,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。……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,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,也是指导员的耻辱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类比论证:理想球赛=裁判形同虚设,因为球员都谙熟规则、自动守规、有运动精神。
  • 对应关系:球员=乡土社会成员;裁判=外在监督/权力;规则=礼。理想礼治=每个人都主动守礼,无需外在强制。

【原文】

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。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。生活各方面,人和人的关系,都有着一定的规则。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,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。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。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,而是在身内的良心。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,注重克己。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,不必有外在的监督。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。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,偷偷地越出规矩。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核心定义:礼治=对传统规则的服膺;规则从小熟习、不问理由视为当然;教育把外在规则化为内在习惯。
  • 关键判断:维持礼俗的力量“不在身外的权力,而是在身内的良心”;注重修身克己。
  • 败类概念:偷越规矩的人是“败类”——打官司也成了可羞之事,表示教化不够。

【原文】

每个人知礼是责任,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,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。所以“子不教”成了“父之过”。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“连坐”的根据。儿子做了坏事情,父亲得受刑罚,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,教得认真,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。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,表示教化不够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推论:社会假定人人知礼、有责任使人知礼→“子不教,父之过”→连坐制度→打官司=教化不够=可羞。
  • 学习提示:“连坐”不是统治者残暴,而是礼治教化逻辑的延伸。

【原文】

在乡村里所谓调解,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。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。我之被邀,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,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,读书知礼,是权威。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。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,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,他只是个干事。调解是个新名词,旧名词是评理。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。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。“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!你们还不认了错,回家去。”接着教训了一番。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。他依着他认为“应当”的告诉他们。这一阵却极有效,双方时常就“和解”了,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调解的性质:调解=评理=教育过程(不是厘定权利,而是教训与劝和)。
  • 参与者:乡绅/长老主持(读书知礼是权威),保长无社会地位不发言(“只是干事”)。
  • 方式:骂双方、教训、罚请客——以“丢脸”和“应当”来教化,极有效。

【原文】

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:某甲已上了年纪,抽大烟。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,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,但也不便干涉。次子不务正业,偷偷抽大烟,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,他可以分润一些。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,就痛打他的弟弟,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。长子一时火起,骂了父亲。家里大闹起来,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。那位乡绅,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。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,小儿子是败类,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,最不好,应当赶出村子。大儿子骂了父亲,该罚。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,还要抽大烟,受了一顿教训。这样,大家认了罚回家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案例内容:抽大烟家庭纠纷(次子怂恿老父、长子打弟骂父)。
  • 调解逻辑:动用伦理原则——小儿子败类应赶出村、长子骂父该罚、老父失教受训;不辨是非对错(法律角度),只按伦理等级归责。
  • 点睛:乡绅回头发牢骚“一代不如一代,世风日下”——以道德评价而非事实调查处理纠纷。

【原文】
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——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引证点睛:孔子“必也使无讼乎”——理想不是“把官司断好”,而是“使讼不发生”。与调解案例互证:礼治追求的是无讼,不是好诉讼。
  • 表达效果:作者说“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”,把抽象理想与亲身经验接通。

【原文】

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,权利是不能侵犯的。国家保护这些权利,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。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、伦理观念,他并不在教化人。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“以儆效尤”,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。尤其在民法范围里,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,而是在厘定权利。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,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。……环境改变了,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。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,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,时常成为问题,因之构成诉讼,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,所谓Test case。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现代诉讼观:法官不教化人;刑罚为保护权利与安全;民法不是分辨是非而是厘定权利;诉讼为获判例(Test case)供以后遵守。
  • 关键判断:环境变→权利变→需判例——诉讼是现代社会的正常机制,不涉及道德问题。

【原文】

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,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。也因之,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,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“败类”。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对照收束:法律随时而变→无人能全部熟悉→不知法不是“败类”→律师必不可少。与乡土“不知礼=败类”恰成对照。

【原文】

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,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,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。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,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。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,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,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,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。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,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。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,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。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。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。……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,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“败类”的人物。依着现行法去判决(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),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。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,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问题定位:中国正从乡土蜕变;现行法从西洋搬来、与旧伦理相差大;差序格局不承认统一规则,现行法却采个人平等主义。
  • 副作用:司法下乡→“败类”获新保障(不服调解告到司法处)→司法处成包庇作恶机构(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合法)。
  • 关键判断:乡间认为“坏”的行为,依现行法可能合法——两种秩序的标准冲突。

【原文】

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。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。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,但是和奸没有罪,何况又没有证据,殴伤却有罪。那位县长问我:他怎么判好呢?他更明白,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,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。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,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,法律还要去保护他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县长事例:丈夫打伤奸夫——乡间理直气壮,现行法却判殴伤有罪;和奸无罪无证据。
  • 关键判断:来司法处的多是乡间“败类”,善良人自知做坏事不会到衙门;法律反而保护败类——司法制度在乡间的“副作用”。

【原文】

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。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,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,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。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,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。更进一步,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。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,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,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。

【解读】

  • 总结性结论(名句):司法下乡破坏礼治秩序,但不能有效建立法治秩序。
  • 建设性观点:法治秩序建立不能单靠法律条文与法庭,还要看人民如何应用这些设备;更需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先有一番改革。否则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”。

四、关键语句、人物/意象与细节精读

  • “讼师改称律师……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,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。”:以名词变迁见社会变迁。
  • “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,而不是折狱。”:乡土秩序观的核心。
  • “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,而是在身内的良心。”:呼应《礼治秩序》的“主动服膺”。
  • “调解是一种教育过程。”:乡土纠纷处理的定性。
  • 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:孔子“无讼”理想的直接出处。
  • “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,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。”:司法下乡副作用的总结。
  • 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。”:本章最有批判力的一句,常作考点。
  • 人物·孔子:“必也使无讼乎”——无讼理想。
  • 意象·足球裁判:理想礼治=每个人都熟悉规则、自动守规,裁判形同虚设。
  • 意象·包公案式听讼:乡土公认正当的折狱程序(打板子、看相式辨忠奸)。
  • 文化常识:讼师/刀笔吏、Test case(判例)、Sportsmanship(运动精神)、“子不教,父之过”、连坐。

五、语言风格与表达手法

  • 类比论证:足球裁判喻礼治理想,深入浅出。
  • 对照论证:乡土vs都市(讼师vs律师、教化vs权利、良心vs法律)、礼治vs法治。
  • 材料分析:亲身参与的调解案例、县长访谈的判案例子,实证色彩浓。
  • 引证点睛:引孔子“无讼”,把个人经验与经典接通。
  • 批判与建设并重:既指出司法下乡的副作用,也提出改革方向(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)。

六、主题思想、情感态度与文化理解

  • 主题:乡土社会以“无讼”为理想,靠教化与调解维持礼治秩序;现代法治社会以权利厘定与诉讼为常态。中国社会转型中,“司法下乡”因与乡土伦理冲突,破坏了礼治秩序却未能建立法治秩序,法治秩序的建立还需要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的改革。
  • 情感态度:作者对乡土调解有亲切的经验描写(无贬斥),对司法下乡的“副作用”有清醒批判(不护短),对法治建设提出务实建议(不能单靠条文法庭)——既有乡土情怀,又有现代化关怀。
  • 文化理解:理解“无讼”“息讼”观念在乡土社会中的合理性与限度;理解法律与伦理两种秩序冲突的深层原因(差序格局vs个人平等主义);理解制度移植需考虑社会土壤。

七、阅读答题与写作迁移

  • 答题模板(类比论证作用):本体+喻体+对应关系+表达效果。
  • 答题模板(材料分析):概述材料→材料印证的观点→材料与前后文的关系。
  • 答题模板(观点评价):还原观点→分析依据→联系现实→辩证。
  • 写作迁移:学习用亲身经历与访谈材料支撑论点;学习“名词变迁见社会变迁”的以小见大写法。

13-无讼图02

重点梳理

  • 现象对照:乡土——讼师无地位、打官司可羞;都市——律师地位高、请顾问、起诉常态。
  • 理想手段:维持礼治秩序靠教化,不是折狱;礼治=对传统规则的服膺,力量在身内良心。
  • 调解性质:调解=评理=教育过程;乡绅教训劝和、罚请客;重伦理归责不辨是非。
  • 足球类比:理想礼治=人人谙熟规则、自动守规,裁判形同虚设。
  • 现代诉讼:法官不教化;刑罚护权利;民法厘定权利;诉讼求判例(Test case);法律随时而变,不知法不是败类。
  • 司法下乡:破坏礼治秩序、未能建立法治秩序;败类获保障、乡间视司法为包庇作恶。
  • 建设性结论:法治秩序建立须看人民如何应用设备,更须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先改革。
  • 必记名句:“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,而不是折狱”“调解是一种教育过程”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“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,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”。
  • 论证方法:类比论证、对照论证、材料分析、引证点睛。

难点突破

13-无讼图03

  • 难点一:为什么“打官司”在乡土社会中是可羞之事?
    突破:礼治社会假定人人知礼,社会有责任使人人知礼(“子不教,父之过”、连坐);打官司意味着有人破坏规矩、教化不够,故是可羞之事。诉讼不是“维权”,而是“丢脸”。
  • 难点二:足球裁判类比说明了什么?
    突破:理想礼治=每个成员都谙熟规则、主动守规(有“运动精神”),外在监督(裁判/权力)形同虚设;犯规=训练不良。这正说明礼治靠“身内良心”而非“身外权力”维持。
  • 难点三:调解为何“不辨是非”却有效?
    突破:调解=教育过程,目的不是厘清权利义务,而是维持伦理秩序与面子;乡绅依“应当”教训双方,动辄“丢村子里的脸”,以道德归责(败类/该罚/失教)劝和。在熟人社会中,面子与伦理就是最强约束,故有效。
  • 难点四:司法下乡为何“破坏礼治却建不起法治”?
    突破:①现行法采个人平等主义,与差序格局“不承认统一规则”的伦理冲突;②程序隔膜,老百姓不会用;③来司法处的多为乡间“败类”,善良人不上衙门,故司法被视为包庇作恶;④制度移植缺乏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基础。故法治不能单靠条文法庭,须先改革社会结构与观念。

13-无讼图04

例题讲解

例题1(类比论证) 分析“足球裁判”这一类比在文中的作用。

  • 分析:定位类比段,找本体(乡土礼治)与喻体(球赛)。
  • 答案:以球赛喻乡土社会:球员=社会成员,规则=礼,裁判=外在权力。理想球赛裁判形同虚设,正说明礼治理想是人人谙熟规则、自动守规(有运动精神),犯规是训练不良;从而把抽象的“礼治=主动服膺”具象化,也为后文“打官司=教化不够”张本。
  • 反思:类比题要“本体/喻体对应+论证作用”两步走。

例题2(材料分析) 文中“抽大烟家庭纠纷”的调解案例说明了什么?

  • 分析:概述案例(次子怂恿、长子打弟骂父、乡绅归责),联系“调解=教育过程”。
  • 答案:案例说明乡土调解依伦理原则归责(小儿子败类应赶出、长子骂父该罚、老父失教受训),不辨法律是非,以“丢脸”和“应当”劝和;印证“调解是一种教育过程”“无讼”的理想,也揭示了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标准的根本差异。
  • 反思:材料题要“概述+印证观点+与上下文关系”。

例题3(对比分析) 比较乡土社会与现代都市的诉讼观念。

  • 分析:从“律师地位、诉讼态度、法官角色、法律性质、刑罚目的”分维度。
  • 答案:乡土:讼师无地位、打官司可羞、父母官教化、重伦理归责、追求无讼;都市:律师地位高、起诉常态、法官不教化、民法厘定权利、求判例(Test case)、法律随时而变、不知法非败类。差异的根源是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不同。
  • 反思:对比题分维度作答,不要只写“一个重礼一个重法”。

例题4(观点评价) 作者说司法下乡“破坏了礼治秩序,但不能有效建立法治秩序”。请评析这一判断。

  • 分析:还原论证(制度移植冲突、败类获保障、缺乏社会基础),再评价。
  • 参考要点:判断符合转型期的实际:法律条文与法庭已下乡,但社会结构与观念未改,故礼治被破坏而法治未立,乡间视司法为包庇作恶。其建设性在于指出“法治不能单靠条文法庭,须改革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”,为渐进式法治建设提供方向。局限:作者未展开“如何改”,但已指明路径。
  • 反思:评价题要“还原→分析→评价(含建设性与局限)”。

易错点整理

  • 主题误读:把“无讼”理解为“压制诉讼/愚民政策”。避免:作者说无讼是礼治社会的自然理想(人人自动守规),并正面肯定其教化功能。
  • 类比错位:把足球裁判类比说成“球员=公民、裁判=政府”。避免:裁判=外在监督/权力,球员=乡土成员,规则=礼。
  • 调解性质误判:说“调解是断案/判是非”。避免:调解=评理=教育过程,重伦理归责不辨是非。
  • 司法下乡评价片面:只说“司法下乡是坏事”。避免:作者肯定理论上“破坏乡土传统使中国现代化”是好事,但实际副作用是“破坏礼治未建立法治”。
  • 答题语言空泛:答“表现了两种社会不同”。避免:用“教化/折狱、厘定权利/伦理归责、Test case”等术语落地。

考点考证点整理

考点一:内容理解与信息提取

  • 出题思路:概括乡土社会与都市社会在诉讼观念上的差异,或概括调解的性质。
  • 关键条件:定位“讼师/律师”“调解=教育过程”等段。
  • 解答要点:分点作答,用原文关键词。
  • 易扣分点:漏掉“名词改变代表社会性质改变”这一提示句。

考点二:类比论证分析

  • 出题思路:分析“足球裁判”类比的作用。
  • 关键条件:找本体/喻体对应关系。
  • 解答要点:对应关系+论证作用(把抽象礼治理想具象化)。
  • 易扣分点:只复述类比内容不分析;对应关系错位。

考点三:材料分析(调解案例、县长事例)

  • 出题思路:分析文中案例证明了什么观点。
  • 关键条件:把案例放回“调解=教育过程”“司法下乡副作用”语境。
  • 解答要点:概述案例→印证观点→与上下文关系。
  • 易扣分点:只讲故事不分析;不点明案例与观点的对应。

考点四:观点评价与现实意义

  • 出题思路:评析“司法下乡破坏礼治未建立法治”,或谈法治建设的条件。
  • 关键条件:兼顾批判与建设(“不能单靠条文法庭,须改革社会结构与观念”)。
  • 解答要点:还原观点→分析依据→评价(建设性)→联系现实。
  • 易扣分点:只说“司法下乡是错的”;不答“法治需要社会基础”。

考点五:文本主旨与结构把握

  • 出题思路:概括本文中心论点或行文思路。
  • 关键条件:抓“无讼=礼治秩序的理想+司法下乡的困境”。
  • 解答要点:中心论点+层次(现象对照→解释两方→类比→调解案例→现代诉讼→司法下乡问题→结论)。
  • 易扣分点:把“司法下乡副作用”当成全文主旨而漏掉“无讼”理想。

练习题

说明:本章源文(费孝通《乡土中国·无讼》)未附课后练习题,以下题目根据本章核心考点自拟,用于巩固整本书阅读与论述类文本阅读能力。

一、基础理解(自拟)

  1. 乡土社会中“打官司”为什么是可羞之事?
  2. 作者说“调解是一种教育过程”,请结合文本解释其含义。

二、文本分析(自拟)
3. 分析“足球裁判”类比中各个要素的对应关系及其论证作用。
4. 文中“抽大烟家庭纠纷”的调解案例体现了乡土调解的哪些特点?

三、鉴赏评价(自拟)
5. 作者如何通过“名词改变”说明社会性质的改变?
6. 评析作者关于“司法下乡”破坏礼治秩序却未能建立法治秩序的观点。

四、迁移写作(自拟)
7. 联系现实,谈谈“人情社会”与“法治社会”的冲突在今天如何表现,以及如何协调(不少于 200 字)。

练习题答案

1. 礼治社会假定人人知礼,社会有责任使人知礼(“子不教,父之过”、连坐);打官司意味着有人破坏传统规矩、教化不够,故是可羞之事。诉讼不是维权,而是丢脸。

要点:从“教化责任”与“破坏规矩”两方面解释。

2. 调解不以厘定权利义务为目的,而是以“评理”方式教育双方:乡绅骂双方、教训一番、罚请客,依伦理归责(败类/该罚/失教),使双方“认错和解”。它是把外在规则内化为良心的教化过程,维持的是伦理秩序与面子,而非法律是非。

评分:须答出“评理/教育”“伦理归责”“维持秩序”三层。

3. 对应关系:球员=乡土社会成员,规则=礼,裁判=外在监督/权力。理想球赛裁判形同虚设,说明礼治的理想是人人谙熟规则、主动守规(有运动精神),犯规是训练不良;论证作用:把“礼治=主动服膺传统规则”这一抽象判断具象化,并自然引出“打官司=教化不够”的推论。

评分:对应关系+作用都要答。

4. 特点:①以“全村的丑事”定性,注重面子;②动用伦理原则归责(小儿子败类应赶出村、长子骂父该罚、老父失教受训),不辨法律是非;③目的在劝和(认罚回家),非厘定权利;④体现“无讼”理想与“调解=教育过程”。乡绅的牢骚“一代不如一代”更说明其以道德评价处理纠纷。

评分:分点概括,突出“伦理归责不辨是非”。

5. 作者指出“讼师→律师、打官司→起诉、包揽是非→法律顾问”等名词的改变,正代表社会性质的改变——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。名词反映社会结构:乡土中讼师是“挑拨是非”(无地位),都市中律师是“常年顾问”(地位高);名词变了,是因为背后的秩序(礼治/法治)变了。这是“以小见大”的论证手法。

评分:名词变化+背后的社会性质变化+手法。

6. (评析要点)依据:现行法从西洋搬来、采个人平等主义,与差序格局“不承认统一规则”的伦理冲突;程序隔膜、老百姓不会用;来司法处的多是乡间“败类”,善良人不上衙门,故司法被视为包庇作恶。评价:判断符合转型期实际,批判清醒;其建设性在于指出“法治秩序建立不能单靠条文法庭,须看人民如何应用设备,更须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先改革”,为法治建设指明路径。

评分:依据与评价(批判+建设性)都要答。

7. (写作评分要点)能辩证协调即可:冲突表现——人情干扰执法(找关系、打招呼)、双标(对熟人徇私)、程序陌生感;协调思路——执法环节坚持规则与程序公正(法律面前人人平等),同时发挥调解、普法、乡规民约对礼俗的补充作用,让法治“落地生根”而不破坏合理的人情伦理。要求结合实例,逻辑清晰,不少于 200 字。